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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指引

信息来源:甘肃省社会组织网作者:点击数:1726时间:2015-06-08 15:43:40

2015年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指引

甘民管发[2015]1号

    为规范省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省民政厅印发《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甘民发〔2015〕6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2015年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指引》,项目执行单位应参照执行。

 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

   项目执行单位在资金使用和管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2.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以项目申报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3.经济合理: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勤俭节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力争做到经济、合理、 高效。

  二、项目预算管理

 (一)项目资金的种类

    本指引所述项目资金包括省级福彩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

    省级福彩项目资金是省财政通过省民政厅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项目资金。

    配套资金是项目执行单位取得的除本项目资金以外的、与本项目用途相同并使用的资金,包括其他财政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其他财政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接受的其他财政拨款、取得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为开展项目所募集的捐款、取得的赞助等,自有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用于项目的自有资金、开展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等。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实施方案》的规定,全部用于开展符合规定的社会服务活动。

 (二)项目预算的编制

   1.预算编制的原则

    项目立项单位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项目可能发生支出,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以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立项单位应根据项目资金的来源,分别编制省级福彩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的使用预算,在“社会服务支出”和“项目执行费用”的基础上,按服务类型、费用种类及资产种类进行明细列报。

  2.预算编制的方法及内容

    编制预算时,应在项目申报书的 “项目方案”或“项目预算表”中列明项目主要内容、实施范围、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群体和受益人数、费用种类和标准。费用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项目预算编制具体要求如下:

    (1)社会服务支出

    社会服务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包括开展服务活动的支出、拨付受益对象的款物等,立项单位应以开展服务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的种类为基础编列社会服务支出预算,并列明受益人数和费用标准。

    具体编制时,社区服务类支出应列明服务种类、人数、次数、服务标准等;养老服务类支出应列明服务对象种类、人数、次数、服务标准等;救助服务类支出应列明救助原因、救助内容、救助范围、救助数量、救助标准等;助残服务类支出应列明服务对象种类、人数、次数、服务标准等。社会服务活动支出预算的费用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是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与管理的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

    编制预算时应按实际情况及国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

    ②劳务费

    劳务费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支付给在本组织无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向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劳务费不包括因对受益对象进行救助而产生的救助对象的各种补贴。

    编制预算时,应列明服务内容、人数、标准,标准应符合项目执行单位所在地或项目执行地的物价水平。

   (2)项目执行费用

    项目执行费用包括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具体要求如下:

    ①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项目执行人员的差旅费。差旅费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交通费是指计入项目执行费用的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应符合经济节约原则,并与执行项目相关。

   ②会议费

    会议费是执行项目必须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编制预算时列明会议的用途、次数、规模,按费用类型列明金额,全部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380元以内。

    ③印刷、宣传费

    印刷、宣传费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费用,编制预算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

    项目执行费用金额不得超过省级福彩资金总额的8%;执行费用不足的可由配套资金列支。

   三、项目实施管理

  (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项目执行单位应依据《实施方案》和本指引的规定,加强对项目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执行的程序、进度、责任,对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记录。

    在项目资金使用方面,应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来源、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的确定原则和程序、项目财务管理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等,将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全部纳入项目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

  (二)规范受益对象的选择

    受益对象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受益对象选择的制度,明确受益对象的范围、标准和确定程序。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受益对象,妥善保管受益对象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需履行公示程序,以确保所选择的受益对象符合项目申报书的要求。

  (三)加强项目执行的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自身项目执行能力的建设,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实施,并严格区分购买服务与转包分包的界限。

    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将项目委托给社会组织内部人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项目。

    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加强款物发放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款物用于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

  (四)规范物资或服务的购买

    购买物资或服务应履行必要的询价或比价程序以保证购买价格的公允,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询价或比价的过程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供应)商的基本资料、服务内容或物资的品质要求、报价资料、决策过程资料等。

    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向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购买服务或物资。

   购买服务或物资应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五)严格资金拨付程序

   1.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

    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项目支出审批制度,明确支出的授权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审批人的职责和工作要求。项目执行中应严格遵守所建立的审批制度,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授权批准人、财务人员应按规定履行职责。

    项目支出报销时应标明为本项目支出,列明支出事由或用途,使用合法的票据,并留存相关资料,不得使用不合法票据作为支出凭据,不得出现“以拨代支”、无票列支费用的现象。

   2.按进度使用和拨付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项目资金应据实列支,按项目进度使用和拨付。

   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的管理规定,不得出现超范围支付现金、公款私存等行为。

   3.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

    项目执行单位应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受益对象或服务(或商品)的提供方,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不得将项目资金拨付中间人并由中间人转付,不得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单位留存。

  (六)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统筹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保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项目执行单位应以项目预算为依据,严格按照预算所明确的受益对象或服务活动的范围、数量、费用标准据实列支,将省级福彩资金和配套资金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费用支出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应按实际情况,在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对于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但超过国家标准的专家咨询费,可作为配套资金列支。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能证明专家身份及能力的资料及领款人签字的专家咨询费签收单,专家咨询费签收单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内容和时间记录、专家咨询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

   (2)劳务费

    劳务费应按实际工作时间及项目执行地的物价水平,在预算范围内据实发放和列支。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工作内容和时间记录和劳务费支付表,劳务费支付表应列明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

   (3)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专家、志愿者(义工)、本组织项目执行人员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项目执行单位应本着节约原则,依据预算据实列支。

    差旅费应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号)的要求执行,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时间、事由、起止地、费用类型等。

市内交通费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应注明报销人员姓名、外出事由、起止地、费用类型等。

   (4)会议费

   项目执行单位应本着节约原则,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依据预算据实列支,并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会议通知、会议日程、会议材料、会场照片、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购买会议用品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会议总结或成果、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5)印刷、宣传费

   项目执行单位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依据预算据实列支印刷、宣传费。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保留相关合同(印刷、广告等)、印刷清单、印刷样品、刊登广告的媒介资料(样刊或录像)等相关资料。

   (6)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配套资金预算规定的范围内,本着经济、节约、满足基本功能的原则,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预算规定的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

   (7)其他支出

   开展社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支出,应本着经济、节约、合理的原则,在预算规定的范围内,据实列支。

 (七)加强配套资金使用管理

   1.配套资金确认的一般原则

    配套资金应按立项申报书载明的金额及时足额投入,按申报书列明的支出类型、标准和金额使用,并由项目执行单位统一核算与管理。一般情况下,配套资金应以项目执行单位实际收到并使用的金额予以确认,未纳入项目执行单位核算与管理的收支一般不确认为配套资金。确认配套资金时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立项资金与申报资金有缩减的项目,配套资金金额可与立项资金同比例缩减。

   (2)对于配套的其他财政资金,应取得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协议),明确该资金性质、用途与省级福彩资金相同。

   (3)对于以接受捐赠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的,应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约定捐赠资产的性质与用途,明确该资产作为项目配套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不得非货币资产作为配套资金;不得以接受捐赠的劳务作为配套资金。

   (4)对于使用自有资金配套的,应以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支出金额确认。

   (5)配套资金应按项目申报书及《配套资金承诺函》的要求足额到位。如果项目执行单位无法足额取得申报书载明的配套资金,可以通过增加其他类型的配套资金的投入,以保证配套资金总额不低于申报的配套资金比例。

2.配套资金确认的特殊处理

   (1)对于无法按行政隶属关系将配套财政资金拨入项目执行单位,而是将配套的财政资金拨入项目合作执行单位,如果该合作执行单位是申报书申报的,且其他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中明确该资金性质、用途与省级福彩资金的用途相同,在审核项目合作执行单位提供的资料(如:批准文件、拨款记录、合作执行单位的相关会计记录、付款记录、发票、受益对象确认书等)的基础上,可以将项目合作执行单位实际收到并使用的财政资金作为配套资金。

   (2)对项目申报书中明确以项目执行单位自身免费服务作为配套资金的项目,在有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可依据提供服务的原始证明材料和受益对象确认书,按免收的服务费作为配套资金。

 (八)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项目执行单位应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取得的、除省级福彩资金补助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全部纳入本组织合法账簿进行核算和管理;属于应税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对发放的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九)履行受益对象确认

    为保证项目实施的有效性,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对社会服务支出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由受益对象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并确认接受服务的内容和金额。受益对象确认的要求如下:

   1.基本要求

   (1)确认书内容完整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提供服务的特点,参考《受益对象确认书》格式文本及本规定的要求,印制格式化的《受益对象确认书》。

    项目单位印制《受益对象确认书》可对受助方式、受助名称(种类)、规格等内容做适当修改,其他内容必须保留,并做到受益金额为印刷或打印。

    若同一受益对象多次受益(接受多种服务种类或多次接受服务),应在《受益对象确认书》中列明总金额,另附有受益对象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或明细清单。

    受益对象确认书应当一式两份,由项目执行单位和受益对象各持一份。《受益对象确认书》应印有“受益对象请注意:为保证项目实施的有效性,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办公室将采用电话方式就您是否接受救助、救助方式、救助金额等进行回访,请您予以配合,谢谢!”。

   (2)确认程序规范

    受益对象确认书必须由受益对象或受益对象的监护人签字确认,对于无法由受益对象或受益对象的监护人确认签字的,应由两个以上证明人签字,同时注明证明人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不得出现受益对象确认书无签名的现象,也不得出现由单位(村、镇)代签或使用汇总表格式替代的现象。

   (3)确认书真实有效

   进行受益对象确认时,项目执行单位应确保《受益对象确认书》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4)妥善保管确认书

    项目执行单位应将受益对象确认书装订成册,并编制受益对象汇总表,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2.确认过程中的特殊事项

   (1)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资金来源无论是省级福彩项目资金还是配套资金,只要是预算中列为社会服务支出  的,均须履行《受益对象确认书》签字确认程序。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受益对象确认程序的(如:癌症、艾滋病患者),应报请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

   (2)属于项目执行费用的支出,如:纳入预算的宣传资料或纪念品的发放不需要填列受益对象确认书,但对于发放纪念品的应保留纪念品发放表。纪念品发放表应包括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签收记录。

   (3)对于受益对象为五保老人的项目,受益对象确认书可由负责供养的村、养老院、福利院等作为监护人代为签字确认,联系方式填写负责供养的机构联系方式。其他类似情况如山区贫困居民,没有联系方式的,也可通过拍照等方式佐证。

   (4) 项目执行单位将资金拨付社会福利院,由社会福利院聘请护工对老人进行照料的,由福利院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并将老人的照料记录作为受益对象确认书的附件。

 (十)受益对象回访

    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对受益对象的确认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对社会服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制,由执行单位的其他人员选择一部分受益对象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是否接受服务、服务质量和受益金额等,已确保社会服务工作质量。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将在项目执行单位回访的基础上,使用电话方式对受益对象就是否接受服务、服务方式、资助金额、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回访。

 (十一)规范项目会计核算

   1.核算基本要求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据真实、合法的支出凭证进行会计核算。核算时应将项目资金全部纳入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并区分省级福彩项目资金、其他财政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或费用归集的,可能会因无法判断支出与项目的相关性而无法确认为项目支出。项目执行单位应参照以下要求进行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

  2.收入的核算

    对于收到的省级福彩项目资金,项目执行单位按“政府资助收入―限定性收入―项目名称―省级福彩项目收入”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收到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执行单位按“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项目名称―其他财政补助收入(或来源单位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收到的捐赠收入,项目执行单位按“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收到的服务性收入(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服务收入),按“提供服务收入―项目名称―具体收入类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配套的资金的,账面不进行收入的核算。

    对于收到的其他类型的配套资金,项目执行单位应参照上述方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3.支出的核算

    对于使用省级福彩项目资金的支出,项目执行单位按“业务活动成本-政府补助成本―项目名称―省级福彩公益金―子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使用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支出,项目执行单位按“业务活动成本-政府补助成本―项目名称―其他财政资金―子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使用收到的捐赠收入的支出,项目执行单位按“业务活动成本―捐赠业务成本―项目名称―子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使用收到的服务收入(如: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服务收入等)的支出,应按“业务活动成本-提供服务成本―项目名称―子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配套资金的,按“业务活动成本-提供服务成本―项目名称―子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使用收到的其他类型的配套资金,项目执行单位应参照上述方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4.固定资产的核算

    项目执行单位使用配套资金购置的、列入项目预算的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可以计入项目支出,但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对于已购置的固定资产,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保留购买合同、验收记录、保修单、付款记录、盘点表等相关资料。

    项目执行单位购买的、符合项目预算的、直接交付受益对象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应直接作为项目支出。

 (十二)项目档案的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规范项目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及时将项目立项、执行、财务、受益对象确认、监督、评估等资料汇集整理,保证项目资料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的资料如下:

   1.项目立项过程中的资料

    项目立项过程中的资料包括项目方案、内部立项批准文件、项目申报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

   2.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料

    项目资金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应开展服务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并确定受益对象的资料、受益对象汇总表、购买物资或服务的资料、款物发放及签收资料、开展服务活动的过程资料、受益对象签字确认的《受益对象确认书》。具体内容举例说明如下:

    医疗救助项目:应保留选择受益对象的资料、病人名单(包括姓名、性别、病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资助金额)、付款及签收记录(付款记录、医院开具的发票、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受益对象或相关人员领取签字记录、受益对象确认书、病历等)。

    3.项目评估和后续监督资料

    项目执行完毕后,应按要求及时编制并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具体包括: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宣传推广情况、项目收支明细表。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资料整理并归档。

   四、违规行为及处罚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和申报书的规定进行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侵吞项目资金;不得分包、转包项目;不得列支或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不得形成账外资产;不得与社会组织内部人员(包括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工等)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项目或向其购买服务(或物资);不得提供虚假项目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和发生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针对在项目执行中的问题,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执行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1.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收回省级福彩公益金;

    4.建议年度检查结论不合格;

    5、建议降低评估等级。

 

 

                                                   甘肃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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