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根据《甘肃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任务分工,为规范我省省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我省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起草了《甘肃省省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甘肃省省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甘肃民政信息网、甘肃省社会组织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将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或“花脸”稿反馈至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10月20日。
联系电话:0931-87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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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甘肃省省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民政厅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甘肃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甘肃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甘肃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和《甘肃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参加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应为中国内地公民,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在本领域具有权威性和较大的影响力;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筹备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负责提名新一届理事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资格审核;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暂由省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负责。
第七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遇有公休日,公示时间顺延)。
第八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行业协会商会监事(监事会)负责监督负责人的选举,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档存证工作。
第十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及在职工作人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一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须经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多占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最多占理事的三分之一,理事最多占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超过5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监事超过3名以上的可以成立监事会,并设立监事长。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只能设1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最多不超过9名;设1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最多不超过3名。名誉会长不超过3名。
第十六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面向新任省级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培训。
第十八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