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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17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甘肃省社会组织网作者:点击数:2462时间:2018-03-08 11:50:52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17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甘民发〔2018〕47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相关年检办法规定,现就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17年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2017年12月31日前,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本次年度检查(2017年度)。

    凡2017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本次年度检查(2017年度)。

    凡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基金会均应参加本次年度检查(2017年度)。年度检查统一采用全国基金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审查(可登录www.chinanpo.gov.cn/shenpi网站,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后根据《工作手册》提示操作)。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履行报批及备案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和活动的情况;

    (五)内部规章和工作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内设机构备案情况,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和公职人员兼职情况;

    (八) 财务管理和财务审计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九)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包括职能委托、购买服务等)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的情况;

    (十)开展重大活动及报批备案情况;

    (十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及报批备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从《甘肃省社会组织网》网站(网址:www.gsshzzw.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全省性社会组织年检报告书、全省性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财务审计报告(模板)。除签字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外,其他内容须电脑填写,并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

    (二)社会组织年检自查。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基金会为《年度工作报告》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同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有关年检材料,于3月31日前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业务主管单位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年度检查规定及要求,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上填写初审意见(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经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四)社会组织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年检材料于5月31日前报送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

    (五)《社会组织党建情况表》不再装订,请直接报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处(11楼1111室,联系人:贺占荣;联系电话:0931-8948571)。

    (六)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于6月30日前做出年度检查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在《甘肃日报》和《甘肃社会组织网》上予以公告。社会组织于7月31日前到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取检查过的年检材料;对于未参加年检、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依照相关法规政策作出相应处理。

    (七)对于2017年度以前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不再补检。

    五、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2、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2017年度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

    4、上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6、《社会组织党建情况表》,未建立党组织的提交含有党组织、发展党员、开展党建工作三项内容的承诺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2、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2017年度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

    4、上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6、有执业许可证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递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7、社工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社会工作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8、《社会组织党建情况表》,未建立党组织的提交含有党组织、发展党员、开展党建工作三项内容的承诺书。

    (三)基金会

    1、《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

    2、《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通知要求出具);

    3、2017年度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

    4、上年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一份);

    5、《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6、《社会组织党建情况表》,未建立党组织的提交含有党组织、发展党员、开展党建工作三项内容的承诺书。

    六、注意事项

   (一)凡在5月31日前未提交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不再受理年检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两年以上(含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二)拟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社会组织需在3月31日前完成年检。

   (三)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关于“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除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的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年度检查时,可自行选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其中社会团体必须按照《全省性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财务审计报告模板》填报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基金会仍由上年度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

   (四)社会组织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告应当包含社会组织自身及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五)年度检查报告书的栏目必须填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六)为适应信息化管理要求,年检报告书在报纸质版的同时须附报电子文档。

   (七)打印年检报告书前,请先“预览”检查,以避免栏目间遮挡漏印文字信息现象。

    七、年检结果的应用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39号令)、《甘肃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14]12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未参加年检、年检结果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不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未参加年检、年检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不能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2017年度年检结果公布后,年检结果为合格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可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具体要求参照甘民发〔2014〕123号)。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后,将符合资质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纳入2018年度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数据库,并在《甘肃日报》和《甘肃社会组织网》上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3、基金会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地址: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南昌路1718号)

    联系电话:8790218(社团1109室)

              8948576(民非1101室)

              8790217(基金会1110室)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处联系电话:0931-8948571

                                   

 

                                                  甘肃省民政厅

                                                  2018年2月10日

 

附件1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7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6.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7.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8.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9.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0.在2017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有在职或退(离)休公职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

    13.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14.没有独立银行帐户的;
    15.净资产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或者净资产虽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少于注册活动资金且相差悬殊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8.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9.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0.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1.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2.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3.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25.社会组织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或领取各种名目补贴的;

    2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7.重大事项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的;

    2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省民政厅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2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7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省民政厅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3

基金会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基金会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二)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基金会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良好,没有违法违规情形的,认定为年检合格。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3.擅自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5.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6.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7.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8.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9.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10.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11.违反《条例》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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