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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字[2018]3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家工商总局作者:点击数:1506时间:2018-03-11 11:22:5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8]31号             

发改财金[2018]370号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384号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改财金[2018]385号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部门间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更新监管理念,针对当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机制和方式方法,更好发挥企业信用监管作用,深入推进构建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长期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力度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重点针对长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申请移出的企业,进一步加大清理吊销力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审慎准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要全面正确理解、准确适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因涉行政处罚案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要全面严格核实相关案件情况,正确区分案件类型、情节、危害,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对于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三、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探索信用修复制度,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拓宽修复渠道、丰富修复方式,鼓励企业重塑信用。

  四、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管理

  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的规定,对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需依据工商总局拟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实施后开展相关工作。

  五、及时做好公告提示

  自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提示公告”,提醒企业履行相关义务。

  六、强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用

  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监测、分析、应用,为市场监管和政府决策提供支撑。积极推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平台型企业等实现互联共享,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和社会共治。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工作支持,积极稳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二)强化技术保障。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执法办案系统、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多个信息化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各业务工作顺畅协同支撑。

  (三)加强舆情引导。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宣传和解读,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加强舆情引导和应对,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联系。

  联系人:

  企业监管局 崔迎琪  010-88650770

  莫  凡  010-8865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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