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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干个体 3年内每年扣减9600元税费

信息来源:作者:点击数:1458时间:2014-06-18 10:51:21
    为了支持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我省将继续在税收上对相关人员创业等给予支持。
  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将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加工型企业和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如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且满足上述条件者,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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