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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11种情形

信息来源:作者:点击数:1568时间:2015-11-09 15:32:20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对企业发生的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加计扣除,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形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三、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如下,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超出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出这些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比如福利费就不能加计扣除。

  七、7个行业不得加计扣除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八、7类活动不得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九、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十、委托研发项目,委托方研发费用超出8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十一、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

  1、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2、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3、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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